法务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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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(三)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
- (四)代理国内、涉外婚姻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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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国企改制法律服务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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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为卖方提供的服务 1、就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分析; 2、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法律处理,包括但不限于: (1)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事宜; (2)处理职工安置事项,包括协助制定职工安置方案,制作职工动员文件等,协助申报职工安置方案; 3、协助拟订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; 4、拟定产权转让方案; 5、协助完成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,制作内部决策过程中需要的法律文书; 6、出具法律意见书; 7、制作并向国资监管人申报产权转让项目申请文件; 8、就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书; 9、协助申报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; 10、协助卖方按照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文件,进行挂牌辅导工作; 11、协助制作信息披露文件; 12、制作与拍卖公司的委托拍卖协议或者制作招标文件、招标公告; 13、起草产权转让合同; 14、协助与拍卖的买受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,或者与招标的中标人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变更登记; 15、协助卖方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; 16、协助卖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; 17、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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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、就卖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,提供买方的决策依据; 2、就卖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慎调查,提供决策分析; 3、协助买方按照交易机构及卖方的要求制作交易申请文件; 4、制作投标文件; 5、起草产权转让合同; 6、协助与卖方的谈判并达成产权转让合同; 7、协助买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; 8、处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纠纷 9、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、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; 10、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,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; |
二、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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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 (1)接管债务人的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; (2)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,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(3)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
(4)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、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(5)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(6)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,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(7)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(8)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,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,由律师事务所执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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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 1、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(1)追回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处置的债务人财产; (2)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履行债务和交回财产 (3)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足出资 (4)向债务人有关人员追回其非正常收入 (5)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(6)为破产财产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 (7)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 (8)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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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(1)律师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 (2)代理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; (3)代理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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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(1)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; (2)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材料; (3)当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,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,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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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(1)核查债权 (2)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,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; (3)监督管理人; (4)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; (5)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; (6)通过重整计划,必要时代理债权人提出新的重整计划; (7)通过和解协议; (8)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; (9)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; (10)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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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 (1)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; (2)监督破产财产分配; (3)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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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代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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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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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 (1)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; (2)制订和解协议草案; (3)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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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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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步沟通
双方初步电话沟通
了解项目基本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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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地考察
实地考察并沟通项目详细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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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议签订
双方确定服务价格
达成合作意向,签订合作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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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告编制
成立项目工作组,调查研究、收集资料、核查整理
初稿提交客户后做出进一步调整或修改
印刷装订前双方就终稿进行确认并签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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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报告进行规范调整,排版印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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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续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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